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一男一女,2011年协议离婚。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项约定为无。2012年原告女方起诉男方分割离婚时为分割的共同财产。原告一审败诉,上诉到中级法院,中院裁定发回重审。原告找到我代理该案。接手该案后发现,不但有协议离婚时未曾分割的共同财产,而已被告有隐匿财产的行为。
案件开庭审理中,原告重新提出诉讼请求,不但要分割未曾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,而且对被告隐匿的财产主张分得三分之二的份额。在我方强有力的证据面前,被告质证及辩论前后矛盾。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。